以案说纪丨履行“两个责任”失职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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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部署的2019年第四项主要任务,就是要“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担负起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违纪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曾主政一方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腐败,抓队伍腰杆不硬,奉行好人主义,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有的管辖范围内明知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对违纪违法干部纵容默许;有的重业务、轻党建,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失责,监督管理不力,对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等,危害不容忽视。本文通过以案说纪方式,解读适用纪律条文,为运用条例整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提供借鉴参考。
典型案例
刘某,某县县委书记;阳某,该县纪委书记;陈某,该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兼局长。2016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该县20多名党员干部在县某茶楼参与打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多名领导干部投资入股该茶楼,持续时间长、涉赌金额大,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影响社会风气。县委书记刘某对本县多名领导干部长期参与赌博问题失察,虽然上级有关部门多次向该县交办了有关干部打牌问题线索,但刘某认为这是当地“习俗”,于是对这个问题采取宽容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举措。县纪委虽然认识到当地干部聚众打牌赌博的严重性,但是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对上述问题未及时查处。该县公安局查禁赌博不力,且该局有2名中层干部涉案。
本案的焦点是刘某、阳某、陈某是否违反了党的纪律,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行为。
十九大党章强调,要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党纪处分条例》将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失职行为从工作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
一、准确认定刘某、阳某、陈某的违纪行为
本案中,刘某作为县委书记,对本县多名领导干部长期参与赌博问题失察,没有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67条规定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阳某作为县纪委书记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对党员干部赌博问题未及时查处,违法了党的政治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67条规定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行为。陈某作为公安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在党的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建议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
二、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的新变化新要求
(一)纪律类别发生了变化。2018年10月实施的《党纪处分条例》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行为”由工作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充分体现了党章的要求,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各级党组织切实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
(二)违纪主体发生了变化。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该行为的违纪主体只能是“党组织”,具体责任承担者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扩大了违纪主体,既包括党组织也包括个体。这意味着,领导干部没有承担好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追究党纪责任。这增强了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对领导干部落实好“两个责任”提出了更具体要求。
(三)违纪内容表述发生变化。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当时强调纪委履行的监督责任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再单独规定监督责任。此次条例修改,将其表述为“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这严格遵循了党的十九大党章关于“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规定,同时突出了纪委承担的监督责任的重要性,表述更加科学,更加便于执行。
(四)违纪后果的表述发生变化。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增加了“党组织”三字,更强调了该行为对党组织造成了损害和影响,更加突出了党内法规特色。
三、准确认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
在执纪实践中,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在适用条例第67条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承担者。如果追究党组织责任时,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37条规定,区分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另外,追究领导责任时,按照责任追究情形发生的时间确定领导责任。
(二)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均构成该违纪行为。
(三)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各级党组织承担的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四)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对本地区本单位党的建设疏于管理或者放任不管,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了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实践中,对造成的损害或影响应当从政治上进行考量,综合相关负责人的身份、具体言论和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所在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注意该违纪行为与《刑法》第397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相关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则可能涉嫌构成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犯罪,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案例教程(第二版)》,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详细介绍了纪律处分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运用规则等,梳理了条例规定的6大类100多种违纪行为,通过大量疑难典型案例,配以分歧意见、案例评析、纪法衔接等内容,逐条对条文进行解析,逐一对案例进行释惑,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理解、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供有益帮助。本书亦可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时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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